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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他益信託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賦稅》2008/1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該項信託利益之贈與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將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一,該項贈與,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 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 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之要件不合,自無遺產及贈與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民眾如欲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予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同時享有免徵贈與稅之利益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直接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始得准予不計入贈與總額。



(聯絡人:稽核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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