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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遷讓補償費應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遷讓非自有房屋、


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依規定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


稅。




該局說明,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


入,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


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


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 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因占有他人土地,同意遷讓而取


得地上物拆遷收入計420萬元,惟A君因常年居住國外,且


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居住亦未達 183天,為所


得稅法上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其因未依


所得稅法第73條辦理申報納稅,經稽徵機關核定開徵其應


納稅額42萬元,並依補徵稅額 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補償費收入而漏未申報


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


繳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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