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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申報繳納者,免再補繳但仍應處罰
《賦稅》2008/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屬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於規定之時間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義務人未 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確 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96年12月11 日給付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670,000元,應按6%扣繳稅款40,200元,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惟已將該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且納稅義務人已將是項應扣 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因此,免再責令甲公司補繳扣繳稅款,但仍應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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