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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直接扣抵法且符合特定要件的兼營營業人,調整報繳97年度11-12月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賦稅》2008/12/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6款規定者,於調整報繳97年度11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指出,為便利營業人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事宜,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營業稅/下載園地/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自行下載運用。



該 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於981月調整報繳97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如未依規定 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瞭解上開辦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 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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