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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賦稅》2008/12/1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97年度與98年度購置自行使用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設備與技術之購置成本分別按15%10﹪,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 局說明,依據行政院971031日 院臺財字第0970047987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規定,公司購置製程省能設備、省能公用設備、能源回收設備、省能監控設備、移轉尖峰用電設備、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及其他經專案認定之全新設備;及為配合 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用技術,皆屬該辦法規範之適用範圍。公司訂購設備或技術後,應於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並於交貨日次 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核發抵減證明書,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取得設備或技術、運費及保險費之原始憑證與前開抵減證 明書,報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修正後「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節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業於971031日 發布施行,但公司於修正生效前9711日 起至97111日 期間訂購者,仍可追溯適用上揭修正後辦法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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