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向財政部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作業將於97/12/31截止,請儘早辦理
《賦稅》2008/12/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第3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向財政部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截止時間為97年12月31日 ,另於換證後,並應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再加入記帳士公會後才可執行業務。
該 局指出,依前揭辦法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當年月起至次年度1月31日 止。但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者,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 99年1月31日止。前項記帳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97年度 以後為每年24小時)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及原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或於原換領之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加註延 長有效期限方式代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其次數以3次為限。屆滿3次後,應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7條第 1項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該局提醒經財政部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業者(包括以換證方式或經考試及格方式者),於執行業務前,應先 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或直轄(市)國稅局申請登錄後,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記帳士公會,以執行記帳士業務。
該局籲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把握時間,儘早辦理並多加利用網路(網址:www.mof.gov.tw/下載專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證)查詢相關作業規定及下載申請書表。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