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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賦稅》2008/9/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該 局說明,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7百多萬元,經查外銷商品瑕疵之賠償款,該公司未能提示足以確認瑕疵責任歸屬之證明文件,且 每筆外銷損失金額均超過50萬元,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2款及第3款規定,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不符合認列外銷損 失之要件,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並應 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結匯證明文件或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或出口報單及運寄之證明,或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或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尤 應注意買賣契約書訂定內容,應載明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以明瑕疵責任歸屬之主體,憑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2款及第3款之規定, 認定外銷損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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