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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營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


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在稽徵實


務上常有營業人已辦理停業, 但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


忽,在停業期間出售貨物或資產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


繳營業稅,經發函調查後,營業人才表示因不知停業期


間仍可申購發票,致有漏開發票 之情事,並非故意逃


漏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


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


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 票並報繳營業稅,,以


免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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