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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即無法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扣取稅款,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


憑單,雖逾期自動申報,仍應依所得稅 法第114條第2


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扣繳稅額


在新臺幣6千元以下者,免予處 罰,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


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


單,而於次年1月底前已自 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


5%之罰鍰(自動申報原應處10%。但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


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輕或 免予處罰。




該局查得扣繳義務A97年度每月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者租金,每月已分別扣繳稅款,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遲至9818日 始自動申報,其


給付之扣繳稅額雖均在6,000元以下,但97年度內相同違


章事實已達3次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


罰,應 自第3次違章起,就扣繳義務人另外10次違章,每


次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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