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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執行業務所得業者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申辦項目辦理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使用帳簿前,可免
辦理登記驗印手續,惟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
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該局 並鼓勵執行業務
者利用網路申辦個人電腦記帳報備業務。
該局說明,依95年5月30日 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2款第3目規定,已刪除執 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應送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驗印手續之規定,但依財政部96年2
月5日 訂定「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
條第2項及第12 條、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若使用個人
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帳簿除應
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
至少保 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
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業者可利用本局規劃建置於「財
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之線上申辦項目,辦理報備業務,
以節省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且報經稽徵
機關核備後,無須再行逐年申請。
(聯 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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