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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仍得為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21號解


釋,認為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


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 產者,依行政


執行法之相關規定,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但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


產。


該局說明,行政罰鍰係 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經行


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


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


行為人死亡者,受 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


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


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該局指出,惟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 繳納前死亡者,因


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是否得對其遺產執行,


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


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故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


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該基


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


行,並無不予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惟前揭行政執行法第


15條規定,係針對行政執行處所為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


其執行標的僅以 義務人死亡時所留遺產為限。


該局呼籲,若罰鍰處分之行政強制執行有侵害到繼承人之


固有財產者,應儘速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下之各處行政


執行處聲明 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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