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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受災戶請把握災害報備期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34日 發生之地震對臺灣


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提醒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 不論受損


標的是否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均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報備事宜。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


損失清 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


所派員勘查,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


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分局、稽


徵 所申請派員勘查。營利事業受災標的申報災害損失金


額在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


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 寡),


均得檢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災害申請書及證明文


件,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若屬分


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受損標的 物未投有


保險部分,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可提供會計師簽


證報告者,得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首頁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90&xq_xCat=2 /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


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 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


或災害申請書」,若對於申報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尚有疑


義,可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撥打國稅


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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