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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受災戶請把握災害報備期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3月4日 發生之地震對臺灣
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提醒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 不論受損
標的是否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均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報備事宜。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
損失清 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
所派員勘查,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
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分局、稽
徵 所申請派員勘查。營利事業受災標的申報災害損失金
額在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
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 寡),
均得檢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災害申請書及證明文
件,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若屬分
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受損標的 物未投有
保險部分,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可提供會計師簽
證報告者,得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首頁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90&xq_xCat=2 )/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
詢/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
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 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
或災害申請書」,若對於申報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尚有疑
義,可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撥打國稅
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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