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地 上物歸地主所有,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 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


義自費建屋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該


地上物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公司應依法填報土地所


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




該局說明,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


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


地主所有,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該土地及 房


屋,土地承租人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該房


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有關


賃收入之認定,應按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


約屆 滿年度,公司帳載該房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


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等減除租賃期間累計折


舊後之餘額,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


法規定,併 入地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


得稅。公司應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


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 稅。




該局查獲A公司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將土地上之建造物及水


電設備無條件歸地主甲君所有,A公司交付地上物於甲


君,未依法扣繳稅款並按實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


憑單,而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核定應補申報租賃所得


扣繳憑單6百多萬元及補繳扣繳稅款60餘萬元,另依相關


規定裁處罰鍰。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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