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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保險費扣除額資料提供範圍
| 健保費 | 健保費以外 其他人身保險 |
所得人範圍 | 一、合併提供: 包括其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 二、分開提供: 1.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者。 2.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者。 | 同左 |
提供資料範圍 | 包含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 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台灣地區29家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 |
未列入提供資料範圍 |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及第五類被保險人。
| 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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