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商品暫借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


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將商品暫借交


付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


賣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有二,其一為於發貨時開立,另一是


當買賣雙方以書面約定所銷售之貨物,必須經買受 人承


認,買賣契約才發生效力者,則在買受人承認時開立。前


述第二種情形,係指「試驗買賣」。至暫借交付展售之交


易模式,買賣雙方並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尚 非屬「試


驗買賣」,所以營業人仍應比照一般買賣業之規定,於發


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


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 彙總於


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 用藍色申報書者。




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是以,營業人除符合前開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外,均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如有將商品交付銷售商展售


之交易型態,應注意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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