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6/12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張貼日期:2009/12/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6月12日 起,大眾運輸
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收入及油價價差之
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 局說明,98年6月12日 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汽車
及船舶客運業其因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致營運量不足
發生虧損,所領受政府按行車(船)次數及里 (浬)程
計算核發之補貼收入,係交通主管機關為促進大眾運輸發
展之公共利益,對行駛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交通事業,彌
補其客票收入不敷營運成本之虧損,所為 之行政給付,
受補助之交通事業,並無銷售勞務予交通主管機關之情
事,故該等補助款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86年4
月9日 台財稅第861892311 號函就該補貼收入課以營業稅
納稅義務,應不予適用。
該局指出,因應前揭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財政部98
年9月18日 台財稅字第 09804076320號令明釋,自98年6月
12日 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之
收入及油價價差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又相關
財政部釋示函令,即財政部86年4月9日 台財稅第
861892311號函、93年3月2日 台財稅字第0930008697號
函、93年4月21日 台財稅字 第0930450919號函及98年5月
22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39700號函說明二,均自98年6月12
日 起廢止。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前 揭財政部98年9月18日 令規定,自
98年6月12日 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
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不再課徵營業稅。而98年6月12
日 前,已依前揭財政部86年4月9日 函、93年3月2日 函、
93年4月21日 函及98年5月22日 函說明二規定報繳營業稅之
案件,除未核課確定及據以申請司 法院解釋之案件外,
尚不得主張適用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申請退還已繳
納之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