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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勿再列報計程車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已


於旅費中列報油料支出者,不得重複列報計程車資。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


旅費350,000元,該公司係經營小型家用器皿買賣業務,


其內容主要為負責人A君 國內出差之交通費及膳宿雜費,


交通費之憑證為油單。惟發現 林 君出差頻繁,甲公司另於


其他費用科目項下申報交通費230,000元,其內 容為林 君


至中南部出 差或洽公、驗貨之計程車資。




依甲公司所附之交通費支出證明單及旅費出差報告表相勾


稽,發現絕大部分交通費支出證明單之申報日期,與旅費


之出差日相同,負責 人同日申報汽車油資及計程車資,


顯不合理,甲公司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所提示之支出證


明單僅籠統記載臺中、彰化、臺南等地,未詳載前往地點


及洽談對象,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


定不符,遂剔除交通費230,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
聯絡人:法務一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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