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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961219
經商字第09602429310

修正「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陳瑞隆


 


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 受補(捐)助團體應自行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將有關原始憑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部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捐)助團體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補(捐)助案件之審計查核,除本要點規定者外,適用相關之法令規定。




十一、 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補(捐)助時得檢附影本),送本部核銷結報。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捐)助之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二、 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應依法令及商業司同意函規定項目執行及有效運用,商業司並得視業務需要派員查核計畫執行狀況,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商業司得收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款,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有關考核方式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刪除)




十五、本作業要點及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相關資訊,按季於本部網際網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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