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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7328
台財稅字第09700059200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24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撥作公積金部分,




准予列為計算所得稅法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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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