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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


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


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列支之


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


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


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


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製造


費用 847萬餘元及營業費用565萬餘元,原查以其中取得


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合計109萬餘元,得列支


限額42萬餘元,超限67萬元部分全數剔除, 應補稅額16


萬餘元。




該局呼籲,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


金額限制,公司於取具憑證時應予注意,以免遭剔


除補稅。




(聯絡 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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