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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以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
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
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該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列支之
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
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
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
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製造
費用 847萬餘元及營業費用565萬餘元,原查以其中取得
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合計109萬餘元,得列支
限額42萬餘元,超限67萬元部分全數剔除, 應補稅額16
萬餘元。
該局呼籲,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
金額限制,公司於取具憑證時應予注意,以免遭剔
除補稅。
(聯絡 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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