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業務員報稅之新規定
張貼日期:2009/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 起,保險業務
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依情況不同
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該 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4月1日 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
釋規定,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報酬,雖係按招
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規定,為
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另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 台
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規定,自97年7月1日 起,保險
業務員與 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
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
公司 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及年終
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
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額;
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
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
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 用。
該局指出,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
「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無償使用,則不符前述「獨立
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適用上 揭97年令釋規定之
保險業務員,其尚無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故亦不
編配扣繳統一編號,惟其仍得依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
必要費用。另其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研討會
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費用,而由保險公司支付之餐
費、交通費、差旅費及住宿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 保險公司亦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
憑單。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