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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業務員報稅之新規定

張貼日期:2009/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71日 起,保險業務


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依情況不同


區分為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該 局說明,依財政部8841日 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


釋規定,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報酬,雖係按招


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規定,為


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另依財政部97718日 台


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規定,自9771日 起,保險


業務員與 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


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


公司 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及年終


業績佣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


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額;


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


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


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 用。




該局指出,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


「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無償使用,則不符前述「獨立


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適用上 揭97年令釋規定之


保險業務員,其尚無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故亦不


編配扣繳統一編號,惟其仍得依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


必要費用。另其參加所屬公司 辦理之教育訓練、研討會


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費用,而由保險公司支付之餐


費、交通費、差旅費及住宿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 保險公司亦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


憑單。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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