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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


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僅得就總公司不


對外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依相關規定分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第2


項及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


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


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二、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 成本,或


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


息。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者,用應於辦理當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


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總公司管理費用


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


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 當局之證明。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他


費用科目中列報分攤總公司管理費26佰萬元,經深入查


核發現該管理費中包 含外國公司營業部門之費用14


萬元,不符上開分攤管理費用之要件,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外國分公司申請分攤總公司費用,僅得就總公


司不對外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依相關規定分攤,各自發生


之營業費用非屬分攤範疇,故於申報相 關費用時應確實


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法務一科高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31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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