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


品應課徵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課徵稅率


8%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稅率15%




該 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課徵


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括稀釋天然果蔬汁(稅率8%)


其他飲料品(稅率15%)所稱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


98年10月26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釋規


定,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內含固形量未達內


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 之下列產


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


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產製或進口上述飲料品時,


應依其他飲料品之稅率15%申報繳納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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