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
品應課徵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課徵稅率
8%,其他飲料品從價課徵稅率15%。
該 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課徵
貨物稅之清涼飲料品包括稀釋天然果蔬汁(稅率8%)及
其他飲料品(稅率15%)。所稱其他飲料品,依財政部
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釋規
定,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
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 之下列產
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
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產製或進口上述飲料品時,
應依其他飲料品之稅率15%申報繳納貨物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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