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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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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 北市0四-0三-三0二0
名  稱: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司及商業是否違反
    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法令(以下簡稱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並兼顧商業發展與公
    共環境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敏感性行業,係指易造成影響社會安寧、公共安全等情事發生之相關行業
    ,含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理容業、三溫
    暖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餐館業、飲酒店業及按摩業(含腳底按摩業)等行
    業。
    經營前項敏感性行業之公司或商業,申請辦理設立、遷址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應由
    本府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審查服務。
 
三、申請人在本市商業處(以下簡稱商業處)辦理公司或商業設立、遷址及營業項目變更登
    記時,倘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有本要點所稱敏感性行業時,應由商業處承辦人主
    動填寫「敏感性行業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並將
    該表送至「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進行審查後,依其審查結果區分為符合或不
    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二類辦理。
 
四、依第三點審查之結果為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商業處應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中註明:「貴公司 /商業營業場所業經『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審查,『○○
    ○業』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惟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
    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另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
    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
    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
    營業。」
    依第三點審查之結果為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者,商業處應先函知申請人該營業場
    所不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建議另擇其他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申請
    人如仍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商業處應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中註明:「貴公司
    / 商業營業場所業經『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審查,『○○○業』不符合都計
    或建管法令規定,請遷至其他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如經營舞廳業、舞場
    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電子遊戲場業及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另
    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
    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或
    辦妥營業場所地址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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