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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時效起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或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l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惟實務上多有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怠於即時辦理註銷登記,是類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請求權,究應自何時起算,滋生疑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類爭議案件層出不窮,為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15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明定營業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且有溢付稅額者,請注意於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完成前提出退稅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單位:審查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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