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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賦稅》2008/8/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如實際支付勞工退休金外仍有賸餘,應併入當年度
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 局說明,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及
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如已無須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
辦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除支付
勞工退休金外,如有賸餘,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事業單
位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收入,依
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 局指出,某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提撥勞工退休
準備金,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支費用,
嗣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資料通報,該公司94年 度業經核准撤
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關賸餘之準備金4百餘萬元
(含利息),於向指定之金融機構領回時,應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規定,列報當年度收益;該公司
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上開其他收
入,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注意
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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