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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免辦理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


(1)         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


(2)         或(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
(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單位:審查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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