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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1月18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資產出售再租回,其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認列
(2)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50%免計入綜合所得規定
(3)給付租賃所得,請正確填發出租人租賃扣繳憑單
(4)如有欠繳應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5)課稅區銷售予免稅區僅機器設備原物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
(6)營利事業解散、註銷如有退稅款者之處理方式
(7)受託人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原則
(8)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網路申報更正程序
(9)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10)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事宜
(11)公佈各類所得憑單及申報書格式樣張
(12)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時應繳納菸酒稅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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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資產出售再租回,其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認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該 局說明,查核某小客車租賃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同時列報有A汽車出售損失及A汽車之租金支出,經查A汽車原始取得成本770萬 元,出售時累計折舊210萬元,未折減餘額為560萬元,經以420萬元出售後旋即再租回,申報當期出售資產損失140萬元,並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相關規定,將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並遞延以後年度認列,乃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因資金調度考量,而將現有資產出售再租回使用,則此種交易實質並非「出售」,而是以資產作為抵押向出租人借款,出售損益不得逕列為當年度損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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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50%免計入綜合所得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 局說明,個人將自行創作或發明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出借他人使用所收取之權利金,或出售予他人所取得之收益,分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及 第7類規定之權利金及財產交易所得,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其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 境內公司使用,並申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適用首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證明文件者,並可享權利金或財產交易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課稅之租稅優惠。
該 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取得之專利權,租售予國內公司收取之收益,欲享有收入50%免稅優惠者,應檢具申請人(即發明人)國民身份證、專利 證書、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等)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申辦,俟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憑所轄國稅局之核准函,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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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給付租賃所得,請正確填發出租人租賃扣繳憑單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期限繳納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 局指出,公司、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簽訂租賃合約時,偶有出面簽約的人並非實際承租人或出租人之情事,另因承租人無法取得該承租房屋之 當年度房屋稅單,致無法確實知悉房屋所有權人之正確姓名、持分比、房屋稅籍編號,惟若扣繳義務人開立給出租人之租賃扣繳憑單各資料欄內容有誤,將造成該所 得歸戶錯誤;故租賃合約應詳細簽訂承租之房屋門牌號碼、使用面積,且如向同一人承租二屋以上,則租賃扣繳憑單請依各別之房屋資料分別開立與出租人。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開立予房屋所有權人租賃扣繳憑單時,切記依照房屋稅單之資料正確填發,而出租人收到該租賃扣繳憑單時,應仔細核對憑單資料,如有不符,速請扣繳單位更正後再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俾免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趙股長;電話: 23965062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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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如有欠繳應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仍會採用下列稅捐保全措施:
一、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三、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並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負責人出境。
該 局指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外,尚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以及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 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惟稽徵機關如已就 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或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免再對其限制出境。
該局籲請欠稅的民眾請儘快繳清欠稅,為免因限制出境,而影響出國旅遊或洽商計畫。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 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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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課稅區銷售予免稅區僅機器設備原物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免稅區內之營業人,除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外,其餘應按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 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課稅區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上揭免稅區內之營業人,應由賣方將所開 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供作(1)機器設備、(2)原料、(3)物料、(4)燃料、(5)半製 品(依實際用途填寫)使用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買受人如有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 以規避支付進項稅額,並交由課稅區之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者,該課稅區營業人(賣方)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若其涉嫌以詐 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時,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辦理;另免稅區營業人(買方)如因涉嫌幫助課稅區之營業人(賣方)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營業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為防杜營業人逃漏或冒退營業稅情事,國稅局將嚴加查證買受人為免稅區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規定與實質交易是否屬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買賣雙方皆得不償失。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 洪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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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利事業解散、註銷如有退稅款者之處理方式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應行清算情事,如因清算致銀行帳戶已結清,尚有應退稅款者,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
該 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而進行清算,公司於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規定之6個月清算期限,倘 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應退稅款者,該項應退稅款應由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重選任清算人後, 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中之公司如銀行帳戶已結清,無法兌領退稅款者,可檢附法院核准清算人就任之報備函,洽稅捐稽徵機關更改支票抬頭為清算人,以利兌領。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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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受託人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原則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法務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份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該 局舉例說明,A君為執業律師,並以甲乙律師事務所名義與B君簽定信託契約,雖然甲乙律師事務所已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A君仍應以受託人身份,另 向其戶籍所在地所轄國稅局申請編配『A君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以避免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所得與本人執業之所得混淆,造成所得資料歸戶錯誤情 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為公司組織者之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不含專案核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扣繳單位之名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 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案件,限填『○○(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共同受託案件,應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該局籲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儘速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地址之所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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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網路申報更正程序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名冊」申報期限,自96年12月1日起(人工申報自96年12月3日起)至12月31日止,受委任之會計師,請如期申報。
該 局說明, 96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查核簽證委任名冊申報期限將於96年12月31日截止,採用網路列冊申報者,受理截止時間為 96年12月31日午夜12時;經網路申報成功後,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於申報期限截止前,重新上傳正確之申報資料,即可完成更正程序;惟逾網路受理截 止期限後,則須以人工填寫正確申報資料,向原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所轄分局、稽徵所,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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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漏開、短開或經索取卻拒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狀況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追補該營業人所漏稅款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所漏稅額數倍之罰鍰。
該 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 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故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者, 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倘若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也別忘了索取,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所漏稅款外,尚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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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事宜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
該 局說明,上述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且須於申報期限內或申請延期申報期限 內,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並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據財政部73年12月22 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準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於第29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依第30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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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公佈各類所得憑單及申報書格式樣張
詳細內容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6年度人工申報用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免)繳 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之各項憑單修訂格式樣張及填報應注意事項,已公佈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at.gov.tw)首頁上方之綜所稅\下載園地,請申報單位及代理申報業者儘速下載參考,以利申報。
該局說明,96年度各類所 得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信託所得申報書及電子(含媒體及網路)申報專用各類所得憑單修訂格式樣張,已納入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 點」第4章之附件,前揭申報書格式內容,雖已配合憑單格式增修,除紙質一律改以非碳複寫紙(發藍色)外,餘顏色及尺寸仍與上年度相同;電子申報專用憑單之 用紙格式,請參照該要點相關規定印製。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股務代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請儘速至該局網站首頁綜所稅\下載園地,下載96年度「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格式樣張」及「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 點」,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類所得資料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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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進口時應繳納菸酒稅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業者進口供製酒用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應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菸酒稅。
該局指出,進口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課徵菸酒稅。惟進口未變性酒精係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用或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者,應於進口報關時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可免徵菸酒稅。
該局呼籲,進口未變性酒精供工業用及軍事用,可檢附上開文件免徵菸酒稅,惟進口供製酒及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課稅,進口業者應注意菸酒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確實報繳菸酒稅稅,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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