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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取訂金時,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付貨物
前有收取訂金或其他預收之貨款時,應即於收款時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顧客。
該局說明,營業人經營買賣業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
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除了書面約定須先由買受人承認買
賣契約者,於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時始開立統一發票
外,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營業人於發貨前已
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顧客。
該局舉例,消費者前往甲車商展售場所訂購小汽車1部,
總價為60萬元,並先行支付訂金5萬元,惟甲車商僅於訂
車單上記載收取訂金5萬元交付顧客,而未開立統一發
票。經該消費者向該局提出檢舉,查獲甲車商違反規定情
事並據以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確實依據上開時限表
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
罰,也呼籲消費大眾,消費購物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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