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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房屋租賃相關課稅疑義 (2010/1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公司


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


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金收入?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


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即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


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


「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


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


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 徵


機關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權


人之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


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之房屋,則可視同自用,亦即免核定租賃所


;另合夥組織事業,則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


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 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


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者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


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


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


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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