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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或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如有固定資產閒置,應注
意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帳列其他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商業會計處理
準則第17條及第20條規定,固定資產,係指為供營業
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非供營業上
使用的資產,如閒置廠房設備,應列為其他資產。供營
業上使用之資產,每期會產生收益,為將收益與支出
相配合,每期得以計提折舊;閒置資產其經濟效益之產
生係 於出售時,故平時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於處分
時,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
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轄內某公 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高達2千餘萬元,
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因經營型態由製造業變更為買賣
業,生產線停工,相關 機器設備處於閒置狀態,該等機
器設備既非供營業用為閒置資產,依法不得提列折舊費
用,經遭剔除折舊費用後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折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及商
業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補稅並加計利息,得
不償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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