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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註銷營業登記後仍繼續營業者,除補繳稅款尚需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註銷登記後,仍繼續
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
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
處3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有營業人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仍向財政
部台北關稅局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該營業人主張貨運承攬
公司誤植收貨人,實際為營業人配偶的公司進口該 筆貨
物。惟該營業人於註銷營業登記後,賡續進口貨物期間長
達11個月,主張誤植收貨人理由顯不可採。該局仍依營業
稅法規定,對該營業人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
定,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
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
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註銷營業登記後,負責人如有經營同性
質業務之公司,應於進口貨物時注意核對進口報單之納稅
義務人名稱、統一編號是否相符,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
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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