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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在
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
得稅。
該 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 第8條
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
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
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免稅者
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者,應依所得
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如未辦理者,扣繳義務人於
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
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
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
1月1日以 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
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國內機關團體如有給付上揭所得而未辦理申報
者,應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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