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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有應行清算事由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限制出境之對象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轄區內有限公司股
東洽詢,該公司已經結束營業了,公司已不存在,其僅為
公司之股東,且有限公司股東只對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並非公司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 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
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按公司解散如公司
章程就清算人選任未有規定,公司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
人,依同法第79條及第8條第2項規定,股東即為法定清算
人,並自應行清算之日起當然就任,若公司未依法踐行
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如欠稅金額
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標準時,稽徵機關除將欠稅移送
強制執行外,並依上開法條及財政部94年11月4日台財稅
字第09404579000號函 規定,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全體股東出境。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法人有應行清算事由時,即應依公
司法規定踐行清算程序,否則如有滯欠稅款達上開限制出
境標準時,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
公司)仍有遭限制出境之虞。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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