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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及是否所有店家均應開立統一發票?抑或有其他課稅規定?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另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下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


三、計程車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


營業人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或其每月銷售額雖已達20萬元,惟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如豆漿店冰果店自助餐……等於辦理營業登記時,得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將採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由稽徵機關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該等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前揭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採查定方式報繳營業稅外,均應主動開立發票予消費者。未依規定開 立統一發票或於開立之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者,係屬逃漏稅之行為,經稽徵機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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