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營利事業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請依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方有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需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於規定期限內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方可適用。
該 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會計年度為每年11日至12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故營利事業如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依規定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歷年制之年 度終止日(12月31)比較,以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設立於9871日,欲採用特殊會計年度7月制,惟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自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因未經核准,依法仍視同採用歷年制,應於9951日至531日辦理98年度之結算申報,甲公司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 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15日內補報,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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