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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增列料理米酒,行政院核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有關專供烹調用之料理酒修正增列料理米酒,業奉 總統於99 91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9916日施行。米酒符合修正條文規定者,將由原蒸餾酒類課徵方式改按料理酒課徵(每公升課徵新臺幣9元菸酒稅), 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



該局說明,修正後菸酒稅法第2條,係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 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銷 售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



該局提醒消費者,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醋、味醂等置於調味用品區,勿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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