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滯


納金及滯納利息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尚應按日加徵滯納利息,滯


納利息之計算 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


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括本稅、


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依每年1月1


日郵政儲金 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一併


徵收; 跨年度利率不同時,應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繳款書 (稅目別:15G)所列應納本稅100,000元,繳納


期限為99531日,但甲君遲至99615日始向金融機


構繳納,應加徵滯納金7,000元 (已逾14日加徵滯納金


7%);如甲君遲至99810日始向公庫繳納,應加徵滯


納金15,000元(加徵滯納金15%)及滯納利息107元【(


100,000+滯納金15,000)×年息0.83%×41/365】,合計


115,107元。


該局指出,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計算可至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稅


務試算,為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增加額外負


擔,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捐。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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