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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


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


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可免納


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


業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為薪資


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之照顧


與訓練,以教導 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


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


冶、豐富其生活,類此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


之支持服務活動,其 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


理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


「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並無勞僱關係,該等機構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


並肯定其學習表現,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


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


稅。




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


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時,其與雇主間具有


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其因提供勞


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


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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