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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結婚當年度辦理前一年度之結算申報,不得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結婚當年度辦理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採合併申報方式列報,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5月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將96年度中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誤採合併申報方式,列報乙君為配偶,致發生虛列 乙君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甲君主張其與乙君係於971月中結婚,於975月辦理96年度結算申報時,誤以為 已結婚即採合併申報,才會列報錯誤,並非故意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請准予免罰等情。



該局指出,所謂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中「年度中」一詞是指「所得年度」而言;以上述案例來說,例如:975月應辦理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則 96年為「所得年度」,97年為「辦理申報年度」。故納稅義務人如果於所得年度中(如上例為96年中)結婚,才有可以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的問題,如果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年度中(如上例為97年中)結婚,因所得年度尚未結婚,則應個別辦理結婚前一年度結算申報,否則即會發生與上開案例相同的 虛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國稅局除了補稅之外,依規定還會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注意所得年度是否已結婚,避免發生此一錯誤申報 情形。



該局呼籲,若有納稅義務人誤以合併申報方式辦理者,於該局核定前,均得儘速申請更正申報,以免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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