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車輛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出售車輛逃漏營


業稅情事,每年均依據營業人車輛異動資料查核營業人是


否於出售車輛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確保租稅


收入及課稅公平。


該局說明,最近於查核車輛異動資料時發現,部分營業


人於出售車輛時並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該局予以


補稅並處罰鍰。其中有營業人主張,系爭車輛價款並非


由公司支付,僅提供公司名義與他人登記車籍,並未將其


列入資產,誤認該車輛之出售可不列入銷售額報繳營業


稅;另有營業人主張出售車輛時業已開立發票申報營業


稅,然因出售價額過低,該局亦予以核定銷售額並補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


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統一發票 銷售額者,主管


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


補徵之。故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如未開立


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


稅外並處罰鍰。又營業人出售車輛銷售額與市場價格相


較顯著偏低,且無正常理由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17條及第43條第2項規 定,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參


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時,應依規定


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 陳課長 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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