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車輛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出售車輛逃漏營
業稅情事,每年均依據營業人車輛異動資料查核營業人是
否於出售車輛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確保租稅
收入及課稅公平。
該局說明,最近於查核車輛異動資料時發現,部分營業
人於出售車輛時並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該局予以
補稅並處罰鍰。其中有營業人主張,系爭車輛價款並非
由公司支付,僅提供公司名義與他人登記車籍,並未將其
列入資產,誤認該車輛之出售可不列入銷售額報繳營業
稅;另有營業人主張出售車輛時業已開立發票申報營業
稅,然因出售價額過低,該局亦予以核定銷售額並補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
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統一發票 銷售額者,主管
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
補徵之。故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如未開立
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
稅外並處罰鍰。又營業人出售車輛銷售額與市場價格相
較顯著偏低,且無正常理由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17條及第43條第2項規 定,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參
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
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登記公司名義之車輛時,應依規定
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 陳課長 電話27201599 分機:70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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