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2010/4/27)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甲公司


來電詢問,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並未有收取貨款情事,


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


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


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


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並


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次按同法第19條第1


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 或勞務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之


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 時,應視


為銷售貨物,依前揭規定辦理,但為簡化作業,營業人


如購入目的係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


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


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


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


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


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


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 報補繳


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如有任何疑義,請


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


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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