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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受營


業人委託代為購買統一發票,將統一發票轉交營業人使


用時應注意核對,若交付錯誤,致使用其他營業 人統


一發票情事,將依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請購之統一發票,僅能留供自己使


用,不可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如違反規定,依 據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除限期改正外,處


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


正,尚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雖然有營業人主張,錯將發票轉交他人係由於


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人員之疏失,但營業人與代理記帳


業者或事務所間屬委任人與受任人 間之私權關係,營業


人尚不得以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並非自己行為所致,藉


此免除其責任。況且代理記帳業者或事務所交付申購之統


一發票時,營業人亦應仔細核 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以


避免錯用他人發票及錯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等情事發


生。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如係


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記 帳業者申購,亦請詳予核對發票


碼,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700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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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