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提供擔保品以解除限制者,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吳小姐來電


詢問已提供財產擔保品,可否免遭限制出境?又其


返國後得否返還擔保品?



該 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財政部函報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後,如有出境需要,可


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財產擔保,經核准並辦竣擔保


事宜者,得解除其出境限制;因所提供之擔保財產


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之相當擔保,為達稅捐保全之


目的,在其欠稅尚未繳清結案前,不得返還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 第24條第3項規定:在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


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


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 計或合計,


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


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


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萬元以


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


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


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因納稅義務人


所提供之擔保財產,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


相當擔保,為確實達到稅捐保全之目的,在其繳清


全部欠稅及罰鍰前,不得返還擔保品。第3人代欠稅


之納稅義務 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依照上述規定辦


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


核定稅額繳款書,經核對無誤後,應於規定時間內


繳納,以免欠稅金額達前述規定標準,而遭限制出


境。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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