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尚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


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


會計師簽證申報者,於計算「所得稅法」規 定之一般所


得額時,固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


虧損,惟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時,


則無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適 用。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於計算一


般所得額時列報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


貨交易所得3,600萬 元、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3,400萬元、課稅所得額虧損3,400萬元、基本所得額200


萬元(課稅所得額-3,4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 易


所得3,600萬元),並以基本所得額未逾200萬元,列報基


本稅額為0元。遭該局以其課稅所得額為虧損之情況下仍


申報減除以往年度尚未抵減之虧損數, 形同實質上將以


往年度虧損抵扣基本所得額之情形,遂重新計算該公司應


課稅之所得額為0【全年所得額3,600萬元-核定後停


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3,400萬元-核定前5年虧損


本年度扣除額2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3,400萬元


(課稅所得額0元+核定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3,400萬 元)、基本稅額320萬元﹝(基本所得額3,400


萬元-200萬元)×10%﹞及應納稅額3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計算基本


所得額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6)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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