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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與第5條規定適用之差別

您知道嗎?贈與他人財產涉及贈與稅時,贈與的方式不同,稅賦的負擔也會大有影響哦!


南 區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後,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如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則 有同法第5條第3款規定視同贈與情事,二者在課稅基礎上亦有不同。舉例來說,父親無償給予兒子資金1,000萬元,與父親出資1,000萬元無償為兒子購 置土地(公告現值700萬元),同樣是父親提供1,000萬元資金,但前者將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定父親贈與1,000萬元,後者則可適用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土地之公告現值700萬元核定為父親之贈與額。


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非在一年內贈與總 額未超過免稅額111萬元,否則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自行辦理贈與稅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繳本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1倍至2倍的罰鍰。但 是,如果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之贈與,稽徵機關查獲後會先發文通知輔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果逾期仍未補報,並經課稅 確定者,會被按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進行贈與行為時,要區分清楚,以免因誤解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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