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如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以實際成交價估算所遺債權價額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於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土地之權利價值及其抵繳價值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4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09404560770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項債權係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以之申請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如於辦理抵繳時,該債權已轉換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既係用以替代債權,自仍應予受理並以前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