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


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可認列,


列為非營業損失項下。若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稽徵機關將不予認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申報鉅額投資損失。




經查係該公司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於該年度並未折減,公司卻於年度結束時自行


計算投資損失列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9條規定不符,遭國稅局以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


列為損失,剔除投資損失而遭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時,應注意申報投資損失之規定,


確實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維護自身權益,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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