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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時應申報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以免受罰
《賦稅》2008/9/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款時,主動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申報為進項稅額之扣減項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有取得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時,應依下列規定報繳營業稅:
一、適用對象:該筆海關退還之進口營業稅之原稅費繳納證已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二、 報繳作業:應依各關稅局寄發之「普通退稅通知書」所載該筆退稅款原繳納證之稅單號碼、退稅日期(非實際稅款領取日)及退還營業稅金額等資料,並以該通知書 之退稅日期為申報繳之期(月)別,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貨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403)進項「退出及折讓」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三、採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者,依該通知書之退稅日期為申報繳之期(月)別,以進項資料格式代號29登錄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號碼、營業稅稅基、營業稅稅額。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注意海關退還溢繳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各項申報作業,以免因疏漏而觸法。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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