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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復查及訴願法定期限起算日之差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


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


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


。納稅義務人應該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繳稅時,會填發稅額繳款


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經稽徵

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補繳稅款, 稽


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


納稅義務人,兩次繳款書皆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


「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 日的


起算點;而後者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


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


無關。




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被檢舉,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營業收入


500餘萬元,接獲核定補稅20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公


司不服,申請復查,經國稅局維持原核定, 並將繳款書


連同復查決定書於98515日送達甲公司,繳款書上限


繳日期雖為98521日至98530日止,惟提起訴願期


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 之次日98516日起算30日,甲


公司誤以繳款書之繳納期限為起算30日之基準,遲於98


625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駁回,


猶 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


回。




該局呼籲,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30日,起


算點卻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


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500)


發布單位:中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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